200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1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1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