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备案制度,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后要求开发商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若开发商不来办理,买方也可前来办理,以防止所购房产出现"一房多卖"、"先卖后抵"等现象,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买方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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