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常某欠杨某l0万元借款,一直以自己无财产为由不偿还。现杨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在乙地,但经常居住地在丙地,原借款合同在丁地履行。现杨某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问:他应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A . 甲地法院

B . 乙地法院

C . 丙地法院

D . 丁地法院

参考答案与解析:

相关试题

常某欠杨某10万元借款,一直以自己无财产为由不偿还。现杨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在乙地,但经常居住地在丙地,原借款合同在丁地履行。现杨某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他应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

[单选题]常某欠杨某10万元借款,一直以自己无财产为由不偿还。现杨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在乙地,但经常居住地在丙地,原借款合同在丁地履行。现杨某

  • 查看答案
  • 常某欠赵某5万元借款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未还,现在赵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为乙地,但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原借款合同于丁地履行。<br />现赵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单选题]常某欠赵某5万元借款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未还,现在赵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为乙地,但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原借款合同于丁地履行。现赵某申请诉前

  • 查看答案
  • 常某欠赵某5万元借款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未还,现在赵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为乙地,但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原借款合同于丁地履行。<br />现赵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单选题]常某欠赵某5万元借款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未还,现在赵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为乙地,但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原借款合同于丁地履行。现赵某申请诉前

  • 查看答案
  • 常某欠赵某5万元借款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未还,现在赵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为乙地,但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原借款合同于丁地履行。<br />现赵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单选题]常某欠赵某5万元借款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未还,现在赵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为乙地,但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原借款合同于丁地履行。现赵某申请诉前

  • 查看答案
  • 常某欠赵某5万元借款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未还,现在赵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为乙地,但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原借款合同于丁地履行。<br />现赵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单选题]常某欠赵某5万元借款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未还,现在赵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为乙地,但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原借款合同于丁地履行。现赵某申请诉前

  • 查看答案
  • 常某欠赵某5万元借款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未还,现在赵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为乙地,但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原借款合同于丁地履行。<br />现赵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单选题]常某欠赵某5万元借款一直以无财产为由未还,现在赵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屋。常某住所地为乙地,但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原借款合同于丁地履行。现赵某申请诉前

  • 查看答案
  • 常某欠杨某10万元借款,一直以自己无财产为由不偿还。现杨某查到常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一套楼房。常某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但原借款合同在北京市东城区签订,在北京市昌平区实际履行。现杨某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

    [多选题]常某欠杨某10万元借款,一直以自己无财产为由不偿还。现杨某查到常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一套楼房。常某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但原借款合同在北京市东城区签订,

  • 查看答案
  • 赵某欠孙某l0万元,田某欠赵某l0万元。因赵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孙某欲行使代位

    [单选题]赵某欠孙某l0万元,田某欠赵某l0万元。因赵某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孙某欲行使代位权诉讼。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孙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C.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赵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D.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田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查看答案
  • 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3万5000元。在支付令异议

    [单选题]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

  • 查看答案
  • 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

    [多选题] 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杨某曾向王某借款25万元,2014年10月1日到期。2014年4月1日,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 杨某无权主张抵销B . 王某无权主张抵销C . 杨某有权就25万元债务主张抵销D . 杨某有权就30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 查看答案
  • 常某欠杨某l0万元借款,一直以自己无财产为由不偿还。现杨某查实常某在甲地有一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