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唐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几人以常从论。”
  试分析上述材料所说明的唐律中的相关原则。

参考答案与解析:

相关试题

唐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几人以常从论。”<br />  试分析上述材料所说明

[问答题]唐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几人以常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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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中确定首犯的一般标准为“以造意者为首”

    [主观题]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中确定首犯的一般标准为“以造意者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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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中确定首犯的一般标准为“以造意者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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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律规定,二人以上犯罪,造意者为首。造意者指的是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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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律规定,二人以上犯罪,造意者为首。造意者指的是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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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若人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

    [问答题]《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若人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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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

    [问答题]《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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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述唐律共犯区分首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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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题]《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罪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什么刑法原则?(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3)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4)唐律规定这一原则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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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几人以常从论。”<br />  试分析上述材料所说明